维权 | 国内矿场经营涉刑,用户如何保障合法财产?

政情法意 2022-05-13

自我国立法确认打击虚拟货币挖矿以来,国内矿场被纷纷叫停,部分矿场的负责人更因涉嫌犯罪被限制自由。因此,许多国内矿场停止了面向用户的售卖算力矿机、托管等服务。用户既无法转移其托管的矿机,也无法提取挖矿获取的收益,多地司法机关因而发生群体性事件。为此,笔者希望通过本文普及矿场经营常见罪名的财产处置方式,为用户提供救济思路,请各位参考与指正。

不同罪名的财产处理方式不同

1、涉案财产的种类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涉案财产通常可以划分为四个种类:违法所得、违禁品、犯罪工具、合法财产。

(1)违法所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犯罪行为获取的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

(2)违禁品是指法律不允许公民所有的物品,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3)犯罪工具是供犯罪使用的犯罪分子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4)合法财产应当包括被害人合法财产以及因办案机关过错而控制的被告人、被害人、案外人合法财产,对此应当及时返还。

2、矿场经营常见罪名及处理方式

国内矿场经营的常见罪名有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

在司法实践中,如矿场经营涉嫌前三个罪名的,矿场的盈利将被作为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其中属于被害人/集资参与人合法财产的部分,须向被害人/集资参与人返还。在该类罪名中,用户只需按照办案机关的公开信息及时申报损失,从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中获得退赔即可。

而如矿场经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因该罪名不存在受害人一说,矿场相关经营收入大多会被以罚金形式罚没甚至直接没收。事实上,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的第二十四条便已经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较于行政处罚,刑法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的处罚应当更为严苛,故而没收包括用户投资款在内的财产的做法成为常态。

司法机关容易忽略的特征

矿场涉刑案件的特征之一便在于涉案财产为矿机矿机产生的虚拟货币收益。矿机生成虚拟货币的机制各不相同,如置之不理,可能会导致涉案财产价值大幅下降。

以IPFS分布式存储的代表,File coin的挖矿为例,挖矿的进行以用户需要质押一定数量的File coin为前提,须挖矿达到一定时间,质押币才会逐步得到释放。相反,如挖矿过程中成本费用未及时缴纳的,质押的File coin会被全部没收。

因此,无论涉案财产的最终去向为何,为减少用户合法财产与国库的损失,办案机关应当充分考虑挖矿模式的特征,并就涉案财产作出恰当的处置,确保虚拟货币不会因为挖矿机制收到损失。

针对不当财产措施的救济路径

如前所述,在考虑到挖矿机制等特殊问题带来的紧迫性,当矿场用户不能或不愿作为被害人/集资参与人申报损失时,用户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呢?笔者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的三个阶段整理救济路径如下:

1、侦查阶段

虽然罪名会影响涉案财产的最终去向,但在判决被作出之前,认为合法财产遭受侵害(如查封、扣押、冻结)的用户仍有必要行使其权利。

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案外人(利害关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用户有权针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等违规行为向该机关自身申诉或者控告。

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检察申诉。

2、审查起诉阶段

相同的,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针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控制财产的措施,向该机关申诉或控告。

对于该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用户作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3、审判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会调查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并听取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用户作为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根据刑诉法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

All last

我国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将虚拟货币和矿机当作不合法物。因此,各地办案机关在打击挖矿的同时,应当考虑虚拟货币生成机制的特殊性,充分保护被害人与案外人合法持有的虚拟财产。

作者简介:

王征驰 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杭州办公室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硕士

联络邮箱:zhengchi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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