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美丽世界,你我携手共建”焦作市生态环境典型司法案例发布会举行

Hash挖矿 2022-06-11

原标题:“清洁美丽世界,你我携手共建”焦作市生态环境典型司法案例发布会举行

“清洁美丽世界,你我携手共建”

焦作市生态环境典型司法案例发布会

主持人:叶春龙 市委宣传部四级调研员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在第51个6·5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指引、评价和警示作用,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了近年来两级法院办理的五起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以期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态保护法治意识,提醒广大市民要像爱护自己的生命一样对待自然环境,共守美丽家园,实现人类和自然的和谐共生。

下面,我介绍一下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发布人: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沙弟先生;

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余同云先生。

首先,请李沙弟先生介绍我市生态环境司法审判相关工作。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李沙弟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这一天,联合国系统和各国政府都要开展各种活动,提醒全世界注意全球环境状况和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危害,强调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的重要性。

作为司法审判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肩负着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时代使命和政治职责。为此,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组织人员,对近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办理的环境资源类型刑事案件进行了统计梳理和归纳分析,从中选取了5件典型案例,今天向社会公开发布。主要目的是呼吁社会各界、广大群众共同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帮助广大群众进一步树立生态环境法治观念,增强运用法律武器同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大保护的法治氛围和格局。

今天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跨市运输、偷排危险废物的污染环境案件,有破坏北山生态的非法采矿案件,有购买、销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危害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案件,有非法挖土、破坏耕地资源、危害粮食安全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有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捕捉有益动物的非法狩猎案件,共计5件,具有非常典型的教育意义。案件当中的被告人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有的还被判决承担附带民事责任,经济赔偿金额高达110余万元。

刑事制裁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上述这些案件判决结果,对于从事生态环境相关经营的企业、人员既是警示,也是教育,提醒我们一定要依法合规经营,不要触碰法律红线。另外,上述案例当中,有的犯罪活动是通过人民群众的举报而被发现,追究刑事责任的,这让我们高兴地看到,我市人民群众生态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正日益增强,对于同生态环境犯罪斗争必将起到积极作用。公开发布这些案例,也是为了进一步让广大人民群众知道哪些行为是生态环境犯罪,帮助、倡导人民群众充分掌握法律知识,积极运用法律武器,检举、揭发、制止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共同守护美丽家园。

朋友们、同志们,今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是“共建清洁美丽世界”,这一主题突出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共同责任。今后,市中级法院将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社会各界和媒体的监督支持下,更好地履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职责,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同广大群众一起,齐心协力建设美丽焦作,为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谢谢大家!

谢谢李院长,下面由余同云先生发布生态环境司法审判典型案例。

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余同云

案例一、葛某甲、葛某乙、刘某某非法采矿案

案情介绍:2019年至2020年期间,葛某甲纠集葛某乙、刘某某为了非法牟取利益,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博爱县寨豁乡汉高城村铁场、汉高城村南盗采水云母粘土矿,经测量、鉴定,矿土数量达11670.73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583535元。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主动缴纳了罚金。

裁判结果: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他们的犯罪行为、性质和情节,博爱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葛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葛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葛某甲的违法所得7万元,另外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判决葛某甲承担受损山体环境生态修复费用36.2万元和评估费用60000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北山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深化北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构筑南太行绿色生态屏障,大力建设绿色焦作、美丽焦作,全面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全市法院遵循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服务市委生态文明建设大局,以最严格的法律规定为依据、以最刚性的司法制裁为标准,加强对破坏生态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严惩了一批非法开采矿石、破坏北山山体的犯罪分子,对危害北山生态环境的违法人员形成了高压震慑,为美丽焦作建设构筑坚固的司法保护屏障。

本案中,几名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而无证开挖矿石、倒卖,数量巨大,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非法采矿罪,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了严厉的刑事处罚。

案例二:石某甲、石某乙、张某某等污染环境案

案情介绍:石某甲、石某乙在新乡市经营管理一家生物科技公司,为了减少处置费用、降低经营成本,二人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购进两台货车并非法改装成罐车,交给张某某,让张某某对公司在生产经营当中产生的废液进行处置。张某某雇佣司机孙某某、宋某某,多次趁深夜无人之机将废液从新乡拉运到焦作,倾倒到修武县七贤镇赤庄村附近中州铝业公司的泄洪渠内。2019年10月24日夜间,张某某、宋某某再次作案时被中州铝业公司巡逻人员发现、盘问,并扣留车辆。经依法鉴定和科学测算,涉案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倾倒数量约2000吨至4000吨。

裁判结果: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石某甲、石某乙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张某某、宋某某、孙某某明知是有害物质仍非法倾倒,后果特别严重,五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五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各自参与作案的次数、污染物数量以及罪后表现等犯罪情节,修武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五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处以8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并处2万至100万元的罚金,作案车辆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宋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裁定准予宋某某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石某甲等五人为了一已私利,明知所实施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管理秩序,仍不惜触碰法律红线,以破坏生态环境的手段牟取非法利益,付出了失去人身自由的惨重代价。

长期以来,我国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污染环境犯罪受到了严厉打击,污染环境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同时,仍然有少数人利欲薰心,报着侥幸心理,翻新犯罪手法,采取处置和排放分离、伪装运输、跨区域倾倒、夜间在无人区域排放等手段实施污染环境犯罪,以图逃避惩罚。但是,无论犯罪活动伪装有多巧妙、掩盖有多深,都不能逃脱群众的眼睛和法律的追究。本案之所以案发,群众的举报起到了关键作用,张某某等在夜间往路边沟渠排放污染物时,被附近厂矿职工发现,遂上前查看盘问,并拦截扣押了运输车辆,举报给公安机关,从而使石某甲等人的犯罪行为暴露在阳光之下。

案例三:李某、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案情介绍:2016年至2019年,温县祥云镇北贾村村民委员会租得该村第五小组13亩地作为垃圾掩埋场,并将垃圾掩埋场对外承包,承包合同载明: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内有权在垃圾填埋场土地内挖坑、深度不限,所取土可出售给第三人,收入归承包人。涉案土地由李某实际承包、经营。为牟取利益,李某在上述承包地上挖坑取土,售卖给周边村民建房、修路使用;张某某协调经营,帮助李某非法取土,并收取好处费。经测绘、评估,取土面积为5604平方米(合8.41亩),取土深度东部为3至9米、西部为9至12米不等,其中基本农田类耕地8.09 亩、设施农用地0.32 亩,所有被挖损的区域耕地破坏程度为严重破坏,已经无法耕种,估算土地复垦费用总投资115.7万元,复垦及管护期限为4.5年。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追究李某、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并由二人和北贾村村民委员会共同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温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李某、张某某、北贾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破坏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李某、张某某的行为性质、表现、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以及继续犯罪的可能性、悔罪表现等犯罪情节,以及三被告人在共同侵犯公共权益过程中的行为、过错大小,温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三被告人限期进行涉案土地复耕,如不能完成则按照李某50%、张某某30%、北贾村村民委员会20%的比例承担修复费用的支付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里”。而地为粮之本,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耕地就是粮食安全最根本的基础,因此,我国提出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俄乌冲突引发的全球粮食供应危机进一步凸显了我国耕地保护国策的重要性。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我国粮食安全就必须采取“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对破坏耕地资源的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制裁,用最严密的法治和最严厉的刑罚,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确保粮食生产基础稳固可靠。

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李某、张某某、北贾村村民委员会破坏土地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有权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对该公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李某、张某某既被“打”又被“罚”,起到了刑事裁判的警示和预防作用,彰显了我国对耕地和粮食安全的严格保护。

案例四:任某某、李某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2020年7、8月份,任某某、李某某先后分别或结伙携带钓鱼竿、探照灯、粘蝇纸、瓶子等工具,在武陟县大封镇大司马村南二街、谢旗营镇王道村砖厂南侧非法粘捕壁虎,数量合计90余只。经鉴定,二人捕捉的无蹼壁虎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

裁判结果: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任某某、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参照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二人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0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数量限额管理,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违反法律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任某某、李某某违法猎捕壁虎的行为构成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野生动物是维系生态平衡的重要纽带,生物多样化使地球充满生机,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生物多样化有助于维护地球家园,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无蹼壁虎虽然不属于珍贵、稀有野生动物,但它们可以有效抑制蚊、蝇无序扩增,间接帮助人类预防肠道感染等多种传染疾病的病发和传播,是整个生态系统的重要环节,具有重要的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是人类的朋友,同熊猫、东北虎一样受国家保护。生活当中,除了壁虎,还有麻雀、刺猬、野兔等常见的野生小动物,都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非法狩猎,否则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案例五:周某、熊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

动物制品案

案情介绍:2014年至2018年,我市某公司职员周某通过微信转账、快递运输方式从他人处购得虎牙、象牙制品、犀牛角制品、狮子爪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涉案野生动物制品经评估价值17.19万元。上述动物制品有一部分被周某加价转卖。其中,熊某某从周某处购得8颗虎牙后又加价转售给他人,经评估价值73500元。周某某从中获利22667元,熊某某从中获利12700元。

裁判结果: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熊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予以处罚,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中站区人民法院判决二人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对周某处以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对熊某某处以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没收二人的违法所得,扣押在案的野生动物制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野生动物保护法》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禁止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而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同时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周某、熊某某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落了个锒铛入狱的下场。

野生动物是林业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野生动物也是许多病原体的携带者和自然宿主,存在着疫病传播的可能性,但是由于我国个别地区、少数人还存在着滥食野生动物、以野生动物制品配饰为荣的陋习,从而刺激、扩大了杀害、猎捕野生动物的非法活动。没有市场就没有杀害。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之所以普遍禁止非法收购、出售、购买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就是为了从根源上遏制对野生动物的伤害行为,从而有效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谢谢余庭长的介绍,下面请记者朋友们就本次新闻发布的相关内容进行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一下所代表的新闻媒体。提问现在开始。

河南电视台

请问李院长,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焦作市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在管辖方面有所调整、变化,能否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李沙弟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时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按照河南省委确定的我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目标和最高人民法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的工作要求,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我省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并于2020年8月9日下发相关通知,予以执行。根据该通知,发生在我市孟州、沁阳、温县、武陟、博爱范围内的民事、行政、刑事环境资源案件,以及5个地区的黄河河务局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自2020年9月1日以后统一由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和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两个法院按案件的不同级别集中受理、审理。

另外,根据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制度性改革意见,我省还将对南水北调区域的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接下来,我市解放、山阳、中站、马村、修武县等法院也将不再受理、审理新发生的上述环境资源案件。

谢谢!

河南日报

请问李院长,刚才您在回答上个问题中提到我省实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焦作市法院办理的环境资源案件就少了,那么,焦作法院系统将如何进一步开展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

李沙弟

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概念和外延要远大于环境资源司法审判。我省实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以后,焦作两级法院的环境资源司法审判案件少了,但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职责没有变,作用没有少。焦作法院早已对如何继续发挥作用,避免集中管辖后环境资源司法职能弱化进行了认真谋划和准备。

具体举措施包括:

一是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发布典型案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参与意识。

二是发挥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力度,参与当地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专项治理,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执法,形成生态环境治理合力。

三是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和诉源治理等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平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解决行政管理和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是健全完善司法保护、生态修复基地体系建设,近年来,全市法院联合地方政府、相关机构、科研院校已经建成了“一个中心、一个示范林、七个基地”,即:焦作市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中心(和河南理工大学共建),沁阳山水林司法保护综合体系示范林,神农山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教育基地(沁阳)、焦作环境资源生态修复基地(武陟)、黄河流域•焦作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孟州、全省首个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丹沁水竹焦作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博爱)、黄河•太极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基地(温县)、沁河水生态司法保护宣传教育基地(沁阳)、南水北调生态环境法治保护基地(解放区)。这些基地和中心有着鲜明的焦作地域和黄河文化特色,日益成为焦作各县市区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开展环境资源法制教育、展示焦作环境资源保护成果、弘扬环境资源司法文化的主阵地。

五是加强环境资源行政非诉执行工作,支持生态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强化强制执行的震慑作用,促进行政执法环境的提升。

六是继续提供诉讼和法律服务。帮助、指导当事人跨区域异地立案,配合铁路法院做好立案引导、案件调查、网上开庭等业务工作,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案件审判质效。

谢谢!

大河报

请问余庭长,能否介绍一下目前焦作法院受理哪些类型的生态环境案件?

余同云

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生态环境类型案件包括六种类型:

一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走私废物、针对环境质量检测系统的破坏计算机信系系统以及非法狩猎、非法采矿等破坏环境资源管理秩序的刑事案件,

二是公民、法人、其他民事主体提起的噪声、水、气环境污染民事侵权纠纷、采矿、探矿权纠纷、相邻关系污染侵害纠纷等民事案件,

三是公民、法人、其他主体不服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生态环境资源行政部门、人民政府作出的环境生态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权、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也就是民告官案件,

四是发生重大污染后果时,省、地市级人民政府以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提起的、要求污染损害责任人承担修复、赔偿责任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五是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以及法律许可的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六是环境资源行政部门、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

提醒广大群众的是,根据我省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现行相关规定,武陟、孟州、温县、沁阳、博爱县市区域的上述民事、行政诉讼案件,需要当事人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由铁路法院立案、审理。

谢谢!

东方今报

请问余庭长,公布的典型案例三当中有“公益诉讼”一词,能否介绍一下什么是公益诉讼案件?

余同云

公益诉讼案件是人民法院受理的,法律规定的特殊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法行为民事责任的类诉讼案件。包括有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以及法律许可的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检察机关在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人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追究被告民事责任,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案件的特殊性主要有两点:一是相关违法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二是原告应当是法律规定的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和法律许可的社会组织。

我国于2017年正式通过对诉讼法的修订,建立起了公益诉讼制度,这一制度扩大了起诉、追究损害公共利益行为人法律责任的诉讼主体,更加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市两级法院总共已经审理办结了8件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违法行为人支出环境修复费用、赔偿损失金额合计3000余万元,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恢复起到了良好的警示、评价和指引作用。

谢谢!

河南经济报

请问余庭长,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以后,发生在我市范围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由哪个部门侦查、起诉,从而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呢?

余同云

根据法律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由犯罪地公安机关负责,犯罪地包括犯罪结果地、犯罪行为地。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以后,发生在我市范围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仍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即焦作各县市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我市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根据集中管辖的特殊规定,将案件移交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或者郑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审查起诉,由洛阳铁路运输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谢谢!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现场提问就到这里。感谢记者朋友们的提问和各位发布人的回答!今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是:“共建清洁美丽世界”,让我们携起手来,持续开展多样化生态保护和法治宣传工作,共同守护焦作的绿水青山,共建、共享美丽焦作!

如果大家还需要了解相关信息,会后请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

6月3日是我国的传统节日端午节,我们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的全体人员感谢各位媒体记者朋友长期以来的支持和配合,祝大家工作顺利、生活幸福、端午安康。

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焦作日报全媒体记者 蒋鑫/图

总监制:李旭华

监 制:杨文旗

主 编:王晨光 统 筹:王 鹏梁易凝

责 编:赵晓晓校 审:薛 莹丰舒潍

编 辑:梁易凝 实习生:庞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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